航空常识(4)
随身携带物品: 持头等舱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连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上述两项每件的体积均不得超过 20*40* 55 厘米 可,总重量均不得超过 5 公斤 。超过规定件数、重量或体积的限制,要按规定作为交运 行李托运。
免费行李额: 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免费交运行李的限额为:头等舱 40 公斤 、公务舱 30 公斤 、经济舱 20 公斤 。持儿童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不准行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交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内夹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 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碱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利器和凶器。
不准在交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交运行李内夹带机密文件、资料、外交信贷、有价证券、货币、汇票、货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乘运人对交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
行李包装: 交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并能承受一定压力。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乘运人可拒运或不负损坏责任。
行李赔偿: 交运行李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乘运人负责赔偿,赔偿限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 40 元。 按实际交运重量计算。
行李声明价值: 交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 40 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乘运人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的最高额为人民币 8000 元。如此项行李发生损坏或丢失,乘运人按声明价值赔偿。
安全检查: 在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含交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航班延误时乘运人的责任: 因乘运人的过错,造成航班飞机延误或取消,乘运人应免费向 旅客提供膳宿。
乘运人赔偿责任: 乘运人对每名旅客身体伤害的最高赔偿限额,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旅客自愿保险: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乘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
注 : 折扣票不能签转 ; 改期 ; 退票 , 根据各航空公司政策的变化 , 如此价格有浮动 , 以当天折扣为准 ! 恕不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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