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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游来游去 | 2006年5月22日13:15 |

按照民航法律法规和民航惯例,乘坐民航客机时,以下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但如果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并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同时做出必要的安排后,也可予载运)。

  1. 无成人陪伴儿童(但近年来,民航退出了针对5周岁至12周岁之间的无人陪伴儿童运输业务,即小旅客千里“走单骑”);
  2. 病残旅客(病残旅客在持有县市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病情“诊断证明书”,经承运人同意后才可乘机,“诊断证明书”必须是航班起飞前96小时内填开,病情严重的则必须是航班起飞前的48小时以内填开);
  3. 孕妇(怀孕期在32周,如无特殊情况,则可按正常旅客登机,孕期超过32周的,须经承运人允许,并持有相关证明才可乘机,预产期在4周以内或不确定,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的情况,承运可拒绝其乘机);
  4. 盲人;
  5. 聋人;
  6. 犯人等特殊旅客。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此类旅客如要乘机,只能选择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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